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分駐(派出)所

分駐(派出)所、分駐所派出所

《分駐(派出)所》
.分駐(派出)所設置的目的包括:組合警勤區、形成治安面、供作服務站等。
.分駐(派出)所員警越區至同一警察局其他分局轄區,應向分局長報告,並由分局勤指中心通報預定前往執行地點所屬分局勤指中心。
.警察分駐(派出)所: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事項的機構。
.三人以下分駐(派出)所,值班採全日或半日更替制
 →【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值班改為值宿。
.不設立勤務指揮中心。
.依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規定,分駐(派出)所得視需要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但其須經【該管縣(市)政府】核准。
.理想的分駐(派出)所設置地點應是位 於警勤區的中心位置,而其半徑範圍【二公里】較為合適。
.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