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警察分局

《警察分局》
.民國 102 年內政部警政署修正之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規定,警勤區之劃設,應考量整體情況,由【警察分局】定期檢討調整之。
.山地總清查工作每年上、下半年各實施ㄧ次,警察分局設執行組,分局長兼任執行組長。
.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得設置【分駐所】。
.執行聯合勤前教育。
.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關。
.警察分局的內部分工較警察局單純。
.在組織體制上是一種派出機關。
.有甲、乙種警察分局與山地分局編制之區分。
.勤務規劃與督導的機構。
.守望相助巡守員之訓練,以警察分局為單位,原則上應【6 個月】實施訓練一次。
.負責民防中隊和分隊的編組工作。
.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的運作程序,蒐集、查證、處理、通報、陳報等預警情資的情資處理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