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記二大過

《記二大過》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適用國會保留原則。
 →懲處處分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經復審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受一次記二大過之考績懲處之事由
 →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曠職繼續達四日
 →一年內曠職累積達【十日】
 →年終考績不滿六十分。
.在一次記二大過情形下,考績委員會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