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檔案應用

《檔案應用》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有關國家機密的檔案,各機關得拒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
.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各機關對於【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