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國家機密

《國家機密》
.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而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30 日】內核定。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有關國家機密的檔案,各機關【得】拒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
.依司法院釋字第627 號解釋意旨,總統享有決定國家機密不予公開之權力。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
 →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
 →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
 →機密,不得逾十年。
.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國家機密之封發方式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國家機密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
 →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物品,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
 →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國家機密於核定的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