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取締酒後駕車

《取締酒後駕車》
.政府近來強制取締酒後駕車,主要的目的為【減少外部成本】。
.台北市警察採取臨檢方式取締酒駕【須嚴格的法律保留】。
.在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中,發現疑似酒醉駕車之車輛,經攔停後,告知稽查事由,並觀察駕駛人有無飲酒徵兆,如有,則進一步檢測。
.取締酒後駕車,在施測酒精濃度前,應先告知並確認受測者已飲酒結束【十五分鐘】以上。
.使用酒精測定器前應先檢查日期、時間是否正確。
.測量前應先告知,並確認受測者已飲酒結束十五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避免口腔殘存酒精。
.酒精測定器每年須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一次,或使用一千次後必須送廠商校正及檢定。
.員警取締酒駕時,認定駕駛人拒絕酒測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應告知相關之法律效果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吊銷駕駛執照 3 年內不得考領
 →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
.員警取締酒後駕車之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以 【4 人一組】為原則,分別擔任警戒、指揮攔車、盤查、酒測及舉發,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
 →駕駛人因不勝酒力於路旁車上休息,未當場查獲有駕駛行為者,應補充相關證據足可證明其有駕駛行為,始得依舉發;如駕駛人係因發覺警察執行稽查勤務,始行駛至路邊休息,仍應依規定實施檢測
 →執勤人員攔檢車輛時,以觀察駕駛人外貌辨明有無飲酒徵兆為主,不得將頭探入車窗內,以避免危害自身安
 →路檢時員警應提高警覺,注意被攔檢車輛動態,並隨時準備閃避,且每次攔檢最多以 【1 輛】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