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實施查訪

《實施查訪》
.對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之竊盜犯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之詐欺犯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之妨害自由犯。
.定期實施查訪,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流氓輔導期滿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定期實施查訪」屬預防性之措施。
.實施查訪之項目
 →查訪對象之工作情形
 →查訪對象之交往情形
 →查訪對象之生活情形。
.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 作及名譽
.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未在戶籍地時,應立即查明並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
.警察實施查訪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