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收發文

《收發文》
.各機關單位收發文件時,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依收發文程序處理。

.「收文處理」的步驟: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總收文人員收到來文經拆驗後,應彙送分文人員辦理分文。
.每日下班 2 小時前送達總收文人員之文件,應於當日編號登錄。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最速件處理時限辦理。

.「發文處理」的步驟: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機關總發文字號,應【每年】更易一次。
.機關內部各單位送發之文件,應以有關公務者為限,由單位收發人員登錄送文簿送交外收發人員遞送。
.公文封發後,由承辦人員自送時,應由該承辦人員簽章,並自行送達受文單位。

.行政機關尚未發文之裁罰決定,學理上稱為【未完成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