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性侵害案件

《性侵害案件》
.員警,受理性侵害案件應遵守事項
 →對於性侵害被害人個人資料保密應恪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相關規定
 →依照「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辦理減述流程
 →屬於刑法第 221 條、第 222 條之重大性侵害案件,應製作重大刑案通報單,通報婦幼隊審核後轉報刑事警察局偵防中心
 →派出所應通知分局專責人員接案處理,只作案件受理及犯罪現場之警戒及證據保全,不作報案三聯單開立、e化報案平台填輸資料、製作刑案紀錄表及通報等工作
 →製作被害人筆錄時,以一次詢畢為原則。

.警察局處理性侵害案件專責小組成員應包括女性、資深、已婚或適當之警察人員
.負責性侵害案件處理之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
.對經移送法辦之性侵害案件嫌疑人建有【指紋、DNA 】檔案。
.偵辦調查性侵害案件
 →通知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時,【不得】在通知書上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應將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加以區隔
 →如有指認必要,應注意保護被害人
 →加害嫌疑人如係親屬,更應區隔
 →性侵害案件移送時,移送書上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應勸導及陪同被害人至醫院接受性侵害醫療小組之檢查、驗傷與蒐集證據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者,應視案件性質,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辦理。
.性侵害案件,有關被害人之詢問
 →如非確有必要,應以【1次】詢畢為原則
 →被害人之詢問應有專責為之
 →詢問被害人應採隔離方式
 →性侵害之兒童或少年應通知社工人員陪同詢問
 →被害人若為女性
  ⊙指派女性警察同仁詢問
  ⊙詢問處所應有充分之隱私
  ⊙表現關心態度,勿輕易非難被害人。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適用對象為未滿 18歲者
 →適用對象為心智障礙者
 →心智障礙或未滿 18歲之被害人經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認不適宜者即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