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盤查勤務

《盤查勤務》
.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
.警察人員執行取締、盤查勤務遭抗拒,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有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
 →有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舉動】
 →有必要時得【檢查其是否持有兇器 】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