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警佐

《警佐》
.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警佐一階晉升警正四階,須經任官程序。
.初任警佐,不得超過40歲。
.警佐班屬於【進修教育】。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的訓練主管機關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養訓練委員會】
 →訓練之訓期為【五週】。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屬於內政部【內政部】之權限。
.警佐一階以上應經【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所定之業務訓練及各種講習合格,其期間最短不得少於【四個月】。
.警佐二階以下須經【警察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