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7日 星期六

民法第一百零五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05 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1.某日,甲拜訪好友乙之時,發現乙之住所擺設一只漂亮的花瓶。不過,甲絲毫不知,該花瓶是乙自丙處所偷。隔日,甲授與丁代理權限,代其購買該花瓶。當丁以代理人名義向乙表明購買該花瓶之意願後,乙立即答應。不久,甲與乙完成交付行為。

2.代理人意思表示有瑕疪,其事實之有無,原則上應就代理人決定之;但在意定代理時,其意思表示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之時,則應就本人決定之。

3.今花瓶為乙自丙處偷得,乃一盜贓物,任何人知悉後均有可能不願購買,詎乙對甲、丁隱瞞此事實,致甲、丁陷於錯誤而購買,自有民法詐欺之問題。又丁如僅係受甲之指示為意思表示,則有無受詐欺之情事,應以本人甲決定之,否則應以丁為意思表示時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