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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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
.羈押就是拘禁被告於一定之處所,以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及確保將來刑罰執行為目的的強制處分。
.是依據刑事訴訟法作為要件,目的是保全證據和防止被告逃亡以便就審。
.法院或檢察官對刑事案件為執行刑罰、保全事證的真實,或方便訴訟的進行,對刑事被告依法拘禁,限制其自由。
.羈押之目的在於將被告拘禁於一定之處所,防止被告逃亡,現行法還包括了保全證據的目的,用以完成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強制處分。
.羈押與刑之執行本質是差不多的,都是一個對人的長期拘禁,不過羈押是判決確定前的強制處分,並不是確定以後刑之執行。
.羈押本身就和刑事訴訟法一個很重要的原則相違背,亦即「無罪推定原則」。
.在檢察官聲請合法且有理由時,法官應諭知准予羈押之裁定。被告對此可提出抗告。
.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的情況則可裁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羈押的機關
.羈押權歸屬於法官,檢察官只有聲請法官裁定羈押的權限。
 →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130103)

.羈押的要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種羈押的態樣,一種稱為一般性羈押,另一種稱為預防性羈押。前者是規定一般的犯罪案件的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後者則是為了預防被告繼續犯罪,針對某些犯罪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羈押期間計算: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若因法定障礙事由(刑事訴訟法93 之1)而逾24 小時始移送法院仍應計入折算。
.羈押期間限制: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