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

言論免責

《言論免責》
.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鄉(鎮、市)民代表之言論免責權範圍為: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 。§14050
 →【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憲法規定,得享有言論免責權者計者
 →立法委員
 →省(市)議員
 →監察委員:憲法本文原享有言論免責權,於憲法增修後,停止適用。
.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特權,其保障之內容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副縣長

《副縣長》
.由縣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縣長卸任時應隨同離職之人員。
.人口在 125 萬人以上之縣,至多得置副縣長 【2 人】。§14056
.民國96年修正,縣得以準用直轄市之縣得設置副縣長2人。

公共債務法

《公共債務法》
.所定義的中央政府債務
 →公債
 →國外借款
 →國外保證債務
.列入各級政府的舉債額度內
 →彌補歲入歲出差短之舉債
 →各級政府以契約形式向國外借入之短期及透支款項
 →各級政府以契約形式向國內外借入之長期及展期款項
.我國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的財源?
 →政府預算所編列還本款項
 →債務基金之孳息
 →收回逾期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直轄市、縣(市)之公共債務由【行政院】監督
.我國各級政府預算之籌編,須遵循公共債務法之債務上限規範
 →每年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百分之十五】。
.各級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超過公共債務法規定之限額者,應於【3 年內】改正。
.中央及各地方政府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的【48%】。
.中央政府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還餘額,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15%】。
.中央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的【40%】。
.中央政府自92 年度起至少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5%】編列債務還本款項。

財政收支劃分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公法。
.目前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收支分配之主要法源。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收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之。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依法處以罰鍰之收入歸屬於【各級政府之公庫】。

差短彌平

《差短彌平》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彌平方式。§14068
 →發行公債
 →借款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彌平方式
 →借款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中央與地方

《中央與地方》
.我國政治體制目前較接近中央集權式的單一國
.依憲法本文為準聯邦制精神
.強調中央與地方行政一體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我國採取【均權制】。
.中央與地方間之關係,以憲法第 107 條至第 111 條為其規範依據。
.中央與地方間之監督關係,依據地方所負擔者,係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而不同。
.當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係委辦事項時,表示中央對該事項擁有事前的立法權與事後的監督權,直轄市。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如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

.當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協調機制
 →行政院訂頒了「強化中央與地方聯繫會議實施計畫」
 →各分區聯繫會議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
 →各分區聯繫會議討論提案,以跨部會涉及地方共同性業務事項、跨縣市須由中央整合協調事項為原則。

.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之策略夥伴關係,其興起的原因
 →資源稀少性和相互依賴問題的促成
 →深受行政轄區逐漸分離化現象的影響
 →基於決策制定公開化、民主化及參與性的要求

市議會

《市議會》
.立法機關。
.縣市議會
 →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對總預算案審議完成
 →設正副議長各一人
 →縣市政府處分其所管轄之公有土地,須經縣市議會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所通過的自治條例,可另稱之為【規章】。

.直轄市議會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
 →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幾【三個月】,將總預算案送直轄市議會審議
 →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聲請司法院解釋
 →【自治條例】 經直轄市議會通過而直轄市政府得提出覆議者
 →直轄市議會應依直轄市議會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對直轄市政府所提預算案之審議,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七十日】
 →召集臨時會時,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原則上每次不得超【十日】
 →議決直轄市預算
 →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縣政府

《縣政府》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非地方制度法規定之公法人。
.在現行地方制度下,屬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所規定之地方機關。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由【縣政府】解除其公職。(71002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
.解決鄉(鎮、市)間發生事權爭議。
.縣如擬改制為直轄市,縣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議會】同意後,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政府警察局
 →對於中央補助縣警察局之經費,縣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辦理警察常年訓練。

鄉公所

《鄉公所》
.在現行地方制度中,非屬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所規定之方機關。
.鄉公所與【市民代表會】屬於同一個層級。
.鄉公所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人民如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以【該鄉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服鄉公所所為行政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鄉公所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其適於代行處理。
.鄉公所之財務審計由【縣審計室】負責。
.若徵收之需用土地人為鄉公所,應經該管縣(市)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