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公法。
.目前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收支分配之主要法源。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收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之。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依法處以罰鍰之收入歸屬於【各級政府之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