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
.公司設立登記後取得名稱專用權,他公司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公司已為解散登記,自解散登記之 日起,逾 【10 年】未清算完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
.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
.公司名稱被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命令公司解散
.旅行業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旅行業受廢止執照處分後,其公司名稱【五年】內不得為旅行業申請使用。
.申請籌設之旅行業名稱,不得與他旅行業名稱之發音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