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際衝突》
. 府際互動過程中發生衝突問題之根源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不明,易產生爭議
→中央與地方易產生政策衝突,且缺乏衝突管理機制
→地方政府財政匱乏,從而喪失其能力
→制度設計問題
⊙防弊導向的制度設計,導致公部門組織之間「制衡」多於合作
⊙有些府際或部際關係存在先天(職能)衝突關係
⊙權責認定問題
→央政府過度干預與支配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間協調合作能力不足。
→地方政府間的本位主義。
.府際衝突的協調途徑
→訂出合作細節與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