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直接法源

《直接法源》
.以經由國內一定的制定程序而可直接於國內發生效力的法規範作為法律產生的來源、淵源,即為直接法源或成文法法源。此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憲法: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任何法律或命令均不得與之抵觸。
 →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為實現其立法目的,其可能授權命令或法律,以為更進一步的補充及具體化。
 →命令:不論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一五O條第一項),或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的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均有助於將抽象原則的法律予以更進一步的補充及具體化,以豐富整個法律所欲表達的內涵。
 →自治法規: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條約: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