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例外法

《例外法》
.例外法乃關於某特定事項,就該法律關係,例外的不適用原則法之規定,而適用例外之規定,就該例外規定之法律稱之。
.指關於一定事項,排除原則性的規定,而適用特殊的例外規定之法律謂之。
.例外法必須從嚴解釋,不得擴張或類推適用。
.「但書」的規定,大都是原則的例外規定就是例外法。
.乃於例外情形下,特定事項不適用原則法的規定
 →《民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故未滿二十歲之已結婚者即不受滿二十歲為成年的限制
 →《民法》第13條第3項即為《民法》第12條原則法的例外法。

.例如: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理由者,不在此限。此前段屬於原則法,從但書開始屬於例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