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4日 星期日

曠職曠工

《曠職曠工》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
 →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連續曠職達【4 日】時
 →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 小時】以1 日計。
.公務人員曠職一日,不得考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