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職曠工》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 →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連續曠職達【4 日】時 →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 小時】以1 日計。 .公務人員曠職一日,不得考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