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10006)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所謂「平等原則」,指法律及命令之前的平等,相同事實應給予平等對待。 .憲法第七條所謂「平等原則」 →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 →立足點之平等 →行政機關應受行政先例之拘束 →非機械的絕對平等而屬於【實質的平等】。 .平等原則禁止公權力機關,恣意地為差別的待遇。 .平等原則容許因個案差異,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