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執行》
.即係指判決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而言。
.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
→若須提供擔保金者,必須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
.乃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而抗衡債務人所享有之【上訴權】,因而債權人得有假執行制度之運用,不致因債務人之拖延而蒙受損害。
.假執行之宣告係指於終局判決確定前即付與可實現該判決內容之執行力之宣告而言。
.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法院所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前】為之(如動產、不動產拍定前),法院才能將扣押物啟封。
.「假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之間最大的不同,即「假執行」係其執行因與執行確定判決【相同】,乃得為一切之執行行為。
.「假執行」係「先執行」之意,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