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分權制

《分權制》
.為要完成一定任務或使命,特設置不同的上下層級機關,如中央機關、中間機關、基層機關 (或中樞機關與派出機關),使各在其權責範圍內能以獨立自主的處理事務者。
.各機關為適應各地區的需要,分別在各地成立或設置之,並且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有處理其事務的全權,並不受上級機關之指揮與監督者。
.分權制的優點
 →下級自動自發,符合民主精神,並有鼓勵下級奮發圖強的積極作用。
 →分權分工,可避免上級的專斷與個人的獨裁。
 →分級治事,分層負責,可使各機關及人員實事求是,以充分發展本身之事業。
 →較能適應特殊情境需要
 →較能減輕高層主管工作負擔
 →較能激發基層人員工作士氣
.分權制的缺點:
 →過度分權足以傷害行政的統一
 →行政權力分散過甚,上級不易完成應有的使命,下級不易達成固有的任務。
 →各機關彼此分立,無上級統一的監督,可能引起相互對立與衝突,其在地方則更易發生特殊勢力或壓力團體操縱把持,形成地方派系,與真正的民主精神相去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