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 .對於尚未為公務員即已受賄者,有準受賄罪予以規範。 .於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其職務上所掌理之事務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