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4日 星期日

免職處分

《免職處分》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12007)得提起復審。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年終考績丁等者應予,免職。(12012)

.懲處性質之免職處分的救濟方式:可【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提起復審需由原處分機關層轉保訓會。
 →對保訓會復審決定不服者,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復審標的:行政處分。改變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
 →取代訴願程序與規定,不再適用訴願法。
.非懲處性質之免職處分的救濟方式:可【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者。
   ⊙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
   ⊙不服函復者,於函復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申訴標的: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