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催告

《催告》
.準法律行為
.乃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類推適用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及代理之規定
.催告可認為係屬民第七七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有效之催告。
.催告之方式
 →得以言詞,書面為之
 →依民第二二九條第二項後段,起訴(限給付之訴)與送達支付命令效力與催告同。
.催告之內容:應就債之標的為之。
.催告之效力
 →原則上債務人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如催告定有期限,則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第二二九條第三項)
 →雖為確定期限之債,如債權人於期限屆滿後,另行催告債務人定期履行,則可認為其有同意債務人緩期清償之默示意思表示。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之死亡宣告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96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