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假處分

《假處分》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740132)
.要件:
 →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非金錢請求】之請求。(140523)
 →須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屬於民事訴訟中的【附隨程序】【保全程序】。
.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了防止債務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或防止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
.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書及假執行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定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所指定的擔保金額後,才可依裁定內容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
.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執行。
.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30011)
.假處分可區分為
 →「保全性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