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刑法第 135 條普通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 135 條普通妨害公務罪》
.第1 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
→本罪對於行為主體沒有條件資格之限制
→本罪為行為犯
→毆打放假中之公務員不構成本罪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無限制
⊙行為客體:公務員
⊙行為情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行為:施強暴脅迫
→主觀構成要件: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