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35 條普通妨害公務罪》 .第1 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 →本罪對於行為主體沒有條件資格之限制 →本罪為行為犯 →毆打放假中之公務員不構成本罪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無限制 ⊙行為客體:公務員 ⊙行為情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行為:施強暴脅迫 →主觀構成要件: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