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1日 星期日

停止羈押

《停止羈押》
.法院得因具保而釋放被羈押。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之情形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被告於【癌末犯強盜罪】。
.被告經法院裁定具保停止羈押後,如發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形,此時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
.對停止審判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被告在停止羈押之後,再執行羈押,前後羈押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