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與有過失

《與有過失》
.係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110217)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職權。
.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行為助成損害發生或擴大,就結果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甲酒醉開車撞及乙車,致乙受傷,但乙自己也有闖紅燈。若乙向甲請求賠償時,甲得對乙之主張【與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