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
.人民因政府機關採取各種行政行為之結果而享受到相關之利益,或因法律規定間接產生之利益。
.此利益非直接由法律所授與,故非人民依法享有並得主張之公法權利,乃係由於公法反射作用結果
→反射利益並非權利。
.指個人因公法法規而得到事實上之利益,該個人不得單獨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其主要意旨就是在於保護人民之權利,倘若人民僅享有反射利益,即不得主張之。
.反射利益,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以下不具反射利益
→因鄰地污染而健康受損之房屋所有人
→因不實廣告致商業利益受損之同業經營者
→因請領福利互助金遭拒之公務員

★因商標仿冒而利益受損之消費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最高行政法院79 年 判 字第 1083 號判決要旨:「一般消費大眾所受商標法之利益,係反射利益之結果,而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發生,不得以利害關係人自居,對審定商標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