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準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
.即行為人表示一定的意思內容,並基於其表現而依法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對法定代理人之催告(§80)
 →出租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催告
 →對無權代理本人之催告(§170Ⅱ 110170)
 →配偶之宥恕(§1053 111053)
 →被繼承人之宥恕(§1145Ⅱ 111145)
 →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
.關於行為能力與意思表示之規定,均得類推適用於準法律行為。
.雖與法律行為同屬表示行為之一種,然其法律效果之發生非因意思表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非以意思表示為基礎,而是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
.包括: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三種。
.特徵:1無效果意思2有表示行為。
.效果:
 →法律直接規定,不問表意人之內心效果意思。
 →類推適用有關法律行為之規定。例如: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期及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