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假扣押

《假扣押》
.為保障債權人日後強制執行的請求,在對債務人起訴或取得執行名義前,可以聲請假扣押,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防止其脫產,俾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
.假扣押程序之要件: (140526)
 →程序要件:
  ⊙管轄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之法院。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民訴法第五二五條一項各款事項,且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應釋明(民訴法第五二六條)
  ⊙ 具一般訴訟要件:如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性等。 →實質要件:
  ⊙ 假扣押標的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民訴法第五二二條)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民訴第五二三條)
.乃指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將來的強制執行,而向法院聲請以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程序。
.屬於民事訴訟中的附隨程序。
.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確保金錢債權獲得清償,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140522)
 →法院受理聲請後,待債權人向法院如數提存後方可進行假扣押
 →目前是依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定之
 →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裁定內應記載擔保之金額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債權人」應供擔保之金額(通常為聲請假扣押債權額之【三分之一】)
 →「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通常為聲請假扣押債權額之【全額】)。
.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
 →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740132)
 →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並繳納執行費用(現為假扣押債權額之千分之八),聲請強制執行。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