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禁物》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查禁物】不屬於違禁物之一種。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不得拍賣或變賣。 .沒入查禁物應符合比例原則。 .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810022 .查禁物之沒入無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