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特有財產

《特有財產》
.91年6月26日(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之條文
.又稱為保留財產。
.夫或妻之特有財產特有財產:依民法第一○一三條規定(刪除),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此範圍內之特有財產,不許當事人依自由意思加以變更,故可稱為法定特有財產。
.夫妻可依契約,訂定一定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一○一四)。
.法定與約定特有財產,皆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民一○一五)
.在聯合財產制之下,通說解釋為不能承認約定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