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1日 星期日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
.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行之。
.解散可分為任意解散、法定解散(公§71、§113、§115、§315)及強制解散(公§9~§11)。
 →任意解散:
  ⊙也就是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如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或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解散。
 →法定解散:
  ⊙指基於法律規定而解散。如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合併、分割、破產之情形。
 →強制解散:
  ⊙基於主管機關之【解散命令】、法院所為之【解散裁定】、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得命令公司解散。(210010)
 ┌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
 └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
.公司解散之效力:
 ┌應行清算。(210024)
 ├更易公司負責人
 └辦理解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