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非法人團體

《非法人團體》
.有稱之為「無權利能力之團體」、「無法人格之團體」
.非法人團體亦得為人權主體。
.指由多數人組成,有名稱、目的、事務所及能與成員個人財產分離之獨立財產。
.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行政罰法所謂之行為人包括非法人團體。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雖無權利能力,仍承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民訴第40 條第3 項)。
 →具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
 →行政罰法之處罰對象
 →代表人或管理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240007
.無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無當事人能力。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祭祀公業】不屬於非法人團體。
.屬於非法人團體
 →村里:地域性的非法人團體
 →各級政府機關
 →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