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8日 星期一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要成立普通侵占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不法所有,是指非法將他人的物,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
  ⊙意圖,指有這種想法,就是意有所圖的意思,這想法會不會實現,則非所問。
 →要有侵占的行為。
  ⊙侵占一般說來,是指把他人所有之物,移歸作自己所有的意思。
 →所侵占的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持有,是指別人所有之物,由於一定的原因,把這物移轉到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即成犯之一種。
 →行為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時,其犯罪即告完成 。
.身分犯之一種 。
.不處罰過失行為。

.上課時,學生不專心上課而在打電動玩具,教師發現後,立即將學生之電動玩具沒收據為己有,事後未發還給學生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