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8日 星期一

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者,即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法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發生數個相同或不相同的結果,成立數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之謂。
.申言之,想像競合犯為認識上數罪,評價上數罪,僅於科刑上以一罪處理而已。
.又稱數罪併罰。
.要件:
 →須出於一個行為
 →須侵害數個法益
 →數個結果須觸犯數個罪名。
.罪數: 形式上述罪,裁判上一罪。
.性質: 處斷之問題。
.處斷: 比較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是否排斥法條:輕罪仍成立,不受排斥。
.法條規定:刑法第55條前段明文規定。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即係此義。

.甲醉酒開車,來不及煞車,撞死路人乙後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