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不動產

《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土地
 →土地之定著物
 →未分離前之土地生產物。110066
.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110758
 →登記為不動產物權之生效要件。
.因【公用徵收、強制執行、繼承】等原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亦生效力。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具備【書面】。
.有關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
 →行為人須有處分權。讓與合意。
 →法律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公示程序為【登記】。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110769
★違章建築之性質,在我國民法屬於【不動產】。
.不動產賦稅種類:
 →土地:地價稅、增值稅(移轉)、印花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房屋:房屋稅、契稅(移轉)、印花稅、遺產稅及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