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縣長》 .由縣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縣長卸任時應隨同離職之人員。 .人口在 125 萬人以上之縣,至多得置副縣長 【2 人】。§14056 .民國96年修正,縣得以準用直轄市之縣得設置副縣長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