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
.立法機關。
.縣市議會
→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對總預算案審議完成
→設正副議長各一人
→縣市政府處分其所管轄之公有土地,須經縣市議會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所通過的自治條例,可另稱之為【規章】。
.直轄市議會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
→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幾【三個月】,將總預算案送直轄市議會審議
→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聲請司法院解釋
→【自治條例】 經直轄市議會通過而直轄市政府得提出覆議者
→直轄市議會應依直轄市議會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對直轄市政府所提預算案之審議,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七十日】
→召集臨時會時,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原則上每次不得超【十日】
→議決直轄市預算
→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