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

中央與地方

《中央與地方》
.我國政治體制目前較接近中央集權式的單一國
.依憲法本文為準聯邦制精神
.強調中央與地方行政一體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我國採取【均權制】。
.中央與地方間之關係,以憲法第 107 條至第 111 條為其規範依據。
.中央與地方間之監督關係,依據地方所負擔者,係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而不同。
.當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係委辦事項時,表示中央對該事項擁有事前的立法權與事後的監督權,直轄市。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如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

.當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協調機制
 →行政院訂頒了「強化中央與地方聯繫會議實施計畫」
 →各分區聯繫會議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
 →各分區聯繫會議討論提案,以跨部會涉及地方共同性業務事項、跨縣市須由中央整合協調事項為原則。

.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之策略夥伴關係,其興起的原因
 →資源稀少性和相互依賴問題的促成
 →深受行政轄區逐漸分離化現象的影響
 →基於決策制定公開化、民主化及參與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