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

鄉公所

《鄉公所》
.在現行地方制度中,非屬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所規定之方機關。
.鄉公所與【市民代表會】屬於同一個層級。
.鄉公所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人民如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以【該鄉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服鄉公所所為行政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鄉公所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其適於代行處理。
.鄉公所之財務審計由【縣審計室】負責。
.若徵收之需用土地人為鄉公所,應經該管縣(市)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