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市民代表會

《市民代表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是地方自治立法機關。
.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鄉鎮市民代表會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五日,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
 →議決鄉鎮市預算
 →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市民代表會與【鄉公所】屬於同一個層級。
.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