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第76條逕行拘提》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