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

自治事項

《自治事項》
.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得自為立法。
 →有政策規劃權。
 →有行政執行之權責。
 →僅得為法律監督,而【不得為專業監督】。
.自治事項在理論上屬於團體自治不受外力干預之意涵。
.自治事項中,屬於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14028)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14077)
.自治機關或監督機關對於自治事項的違反性有爭議,得聲請司法院解決之。(14075)
.★此條文已於103年刪除。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政部】擬訂施行綱要。14022★
.司法院作出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14075)
.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14043)
.中央對於地方自治事項行使監督之範圍:合法性的監督。
.直轄市法規、縣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業務者,最高得處新台幣【十萬元】。(14026)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原住民族自治事項之規範應以法律定之。409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