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

立法院

《立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有關立法院行使調查權:
 (1)立法院不可行使調查權。
 (2)立法院只有文件調閱權。
 (3)調閱文件原本,必要時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
.大法官585號,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違反協力調查義務者,得採取【罰鍰】措施。
.立法院之權限:預算審查權、議決法律案、質詢權。
.依憲法63條之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

.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均由立法【委員互選】之。(150066)
.依憲法規定,中央政府與縣政府間之權限爭議,應由立法院解決。(150111)
.立法委員與立法院院長兩種身分得由【同一人兼具】。
.立法院會期依憲法規定每年有【兩個會期】。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160002)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提名,並由【立法院】補選之。(160002)
.下列之任命,須立法院同意:
 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行政院院長不須立法院同意★)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提出。
.立法院是國民的代表機關,行使立法權。
.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總統不得解散立法院。(16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