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長》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1 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1 人 .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所稱之公職人員。 .區公所區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區長應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 .如有里長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區公所可以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