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謂遺囑人於生前親自書寫之遺囑者也。
.其方式為: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111190)。
 →遺囑要自己書寫,不得由第三人代筆,也不能使用打字機打字等方式
 →親自簽名
 →記明年月日
 →不具備上屬自書遺囑之要件者,該遺囑【無效】
.密封遺囑不具備其所定方式者,依法得轉換為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的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簽名。
.完成自書遺囑後,復於遺囑最後記明「本遺囑廢棄」之字句,則本遺囑之效力【視為撤回】。

.甲於某日作成自書遺囑,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遺贈於乙。但兩天後與乙口角,覺得無必要對乙遺贈
 →甲作成第二封遺囑,寫明撤回前遺囑。